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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注册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 (一)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不予注册情形: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申请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符合认定或者考核条件的相关证明,替代前款第(二)项材料。 四、注册工作程序及时间 (一)受理。注册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形式不全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待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检查。 (三)决定。应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注册或不予批准注册的决定;到期不能作出的,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发证。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五)备案。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送财政部、中注协备案,同时抄报省级财政部门,并将准予注册人员的名单在全国性报刊或者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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