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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的有关文件
--作者/来源:评估专家网
 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请到评估协会网站“文件与资料”栏目中的“有关文件”中下载。

  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评协字[199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工作、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原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转所:

   (一)与原评估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完成财务、业务交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到转入所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转所申请书;
   (二)调出、调入评估机构及调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转入的评估机构保存);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财务、业务交接清单复印件;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五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变更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制作下发。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辞职或在聘用期内因故被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原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因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违反有关法规、规范而受到暂停执业处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因故被撤销,申请转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办理转所时,如果不能提供原评估机构应出具的有关材料,须提供原评估机构被撤销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因合并、组建评估集团等发生变动,原评估机构丧失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原评估机构满6个月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应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暂存,直至找到接收的评估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完转所手续。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已满1年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或决定不再加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应到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本人愿意,可申请转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评估机构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与注册资产评师签定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财务、务交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其所在评估机构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或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对原评估机构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拒绝或有意拖延的,注册产评估师可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二、关于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评协字[199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适应资产评估行业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队伍的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决定建立非执业会员管理制度。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抄送:财政部各直管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执业会员是指通过考试或通过合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但不在贵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

   从事资产评估研究、管理、教学的资深人员,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不得以注册资产评估师名义签署资产评估报告。

   第三条 非执业会员实行分级管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中央单位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并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号理工作。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协会管辖范围内非执业会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第四条 凡合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而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者,可凭考试合格证明或认定证明进行会员登记,领取会员证书,成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会员证书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fP制、编号,加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鉴。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在地方工作的到所在省级资产评估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填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第五条 非执业会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参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2.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
   3.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4.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5.接受规定的后续教育;
   6.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7.协助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8.定期交纳会费。

   第六条 取得非执业会员资格者,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证明与会员资格同期有效。不在资产评估机构又未获得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其注册贵产评估师考试全科成绩合格单三年内有效。

   第七条 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非执业会员,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非执业会员证书一并作废。恢复非执业会员资格须重新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第八条 非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转为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需按《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申请获准后,相应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三、关于199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评协字[1999]65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评估协会:

   199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果已公布。为了做好这次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使符合执业注册条件人员尽—快注册,现将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执业注册的条件为: 1、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 2、在财政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3、两年以上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受此限);4、年龄在65周岁以内;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任职(不担任行政职务)并具有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评估工作时间在60%以上,满足上述l、3、4、5项条件,视为符合执业注册条件。

   二、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接到考试结果请将所需证书数电话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并于2000年1月20日以前组织完成注册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1、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2、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填制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编号由各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按原编码规则编制); 3、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表》(表附后);4、将申请注册人员有关信息输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软件(同换证书软件)。

   三、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在20 O 0年1月31日前将有关申请注册的文件、《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登记表》和已输入申请注册人员信息的软盘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收到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申报材料后l 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正式作出批复。

   四、对考试合格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 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为非执业会员。

   五、准予注册的人员,须缴纳证书工本费10元、注册公告费l00元、2000年年度会员会费50元;获准为非执业会员的,缴纳证书工本费10元、2000年年度会费20元。

   在办理注册中,如果有问题,可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部联系。

   联系电话:(Ol O)683l68l7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文件

   评协字[1999]66号

   关于199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直接联系的团体会员:

   1999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果已公布。为了做好这次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注册工作,使各直接联系的团体会员单位中符合执业注册条件人员尽快注册,现将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业注册的条件为:1、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2、在财政部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3、两年以上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获得博士学位者不受此限);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任职(不担任行政职务)并具有国家承认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评估工作时间在60%以上,满足上述l、3、4、5项条件,视为符合执业注册条件。

   二、各直接联系的团体会员单位于2000年1月20日以前将符合注册条件人员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同时附下列材料:1、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2、注册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评估机构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 3、注册申请人注册资产评估师全科考试合格证明;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两年以上的证明;5、注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6、 已经输入注册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软盘(同评估师换证软盘)。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正式作出批复,并通知评估机构和注册申请人办理领取证书及印鉴有关事宜。

   三、对考试合格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可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为非执业会员。

   四、准予注册的人员,须缴纳证书工本费10元、注册公告费l 00元、2000年年度会员会费50元;获准为非执业会员的,缴纳证书工本费10元、2000年年度会费20元。

   在注册办理工作中,如果有问题,可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注册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6817

录入时间:2005-12-1 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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