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
脱产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后续教育规范》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脱产培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40人(含40人,下同)以上,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30人以上;同时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合计50人以上;
2、有授课教师且具备基本教学条件。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脱产培训的对象为部门经理、项目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他助理人员。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脱产培训的内容应以河南注协当年培训工作计划中规定的培训重点为主。
第五条、授课教师须经中国或河南省注协培训班培训
并报经省注协培训部审核同意。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办脱产培训须在培训前45天向省注协培训部提出组织脱产培训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办脱产培训须提交如下材料:
1、《脱产培训计划》,该计划内容包括:培训负责人、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基本情况、培训教材、培训对象、培训地点、培训学时等;
2、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举办脱产培训须经省注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注协培训部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脱产培训的监督检查。
1、对申办机构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查
(1)、申办机构是否符合组织脱产培训的条件;
(2)、申办机构是否制订了后续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制度是否规范;
(3)、申报的《脱产培训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2、培训实施阶段的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脱产培训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脱产培训计划》实施。
3、培训后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脱产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档案报省注协培训部审核检查。培训档案内容包括:授课教案、课程安排表、培训考勤表、考核记录、培训总结、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或《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十条、培训检查处理。
经省注协考核评估,对脱产培训合格的予以认可,并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手册》、《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记录盖章;对脱产培训不合格的不予认可,其参培人员须参加中注协或省注协组织的后续教育培训,并取消该机构的脱产培训资格,且在两年之内不得申请组织脱产培训。
第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注协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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