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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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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建立一支在质量和数量上都能够满足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发展战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执业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职责与分工、组织与管理、考核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保持和提升其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进行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工作,在注册会计师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培训工作。

第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不同能力需求分层次进行。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享有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阻挠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权利。

继续教育培训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七条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认可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分别负有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中注协负责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系统规划和全面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三)制订发布和组织实施全行业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四)组织、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

(五)组织、推动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组织、推动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建设;

(七)指导、监督和考核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八)考核、评估全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和履行职责情况;

(九)建立健全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科学管理和使用信息资料;

(十)属于中注协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十条 中注协应积极推动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及培训机构的合作,组织选拔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层次人员赴境外考察、研修、学习。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培训的支柱作用,针对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整体素质和培训需求,按照本制度和中注协的要求,组织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中注协年度培训计划及本地区实际,制订、发布本地区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和推动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课件开发、教材编写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确认、考核和检查本地区事务所的内部培训资质及培训工作;

(七)认可、评估和考核本地区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履行情况;

(八)考核、检查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

(九)建立健全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科学管理和使用信息资料。

(十)属于地方协会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发挥行业的基础作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中注协及地方协会的要求,组织本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事务所培训制度和办法;

(二)制订及实施事务所培训计划,组织事务所的培训活动;

(三)支持和选派注册会计师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活动;

(四)考核、评价本事务所员工的培训效果;

(五)属于事务所职责范围的其他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分别建立师资库,实现培训资源共享。特别要着重建立和形成具有深厚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执业界的师资队伍。

第十四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需要,针对注册会计师队伍知识结构和技术水平的实际,分层次开发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能力和培训效果的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认可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价认可制度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规划和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受托承办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必须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的要求。应该合理设计培训内容,选择科学适用的培训方式,提供具有胜任能力的师资。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中注协或地方协会报告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班期数,每期培训班的人数、学时、名单、培训效果评价、培训证明发放等情况,以及教材开发、师资库建设、教学设施使用与改进情况等。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注协和地方协会的要求,积极开展教材开发、培养合格适用的师资,提供学习活动,发放培训证明,保存相关的档案文件等。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当向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培训证明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保管期至少5年。

培训证明文件内容应当包括接受培训者姓名、培训班名称、培训地点、培训时间、考试考核成绩、接受培训学时,以及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证明签发人、培训机构公章和签发证明文件时间等。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评价认可制度,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应当在每年年初向辖区地方协会申请办理内部培训资格,经地方协会评估认可后可自行进行内部培训,并视为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

(一)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

(二)具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要求的师资;

(四)具有符合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要求的教材或培训内容;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培训资格评估认可具体办法由地方协会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自行规定,报中注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分为有组织形式和非组织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境内外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学术报告会等;

(二)中注协或地方协会主办或认可的论坛、专业性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

(三)地方协会认可的事务所内部培训;

(四)中注协或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直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五)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非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       公开出版或发表的专业著作、专业论文;

(二)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

(三)参加行业业务质量检查;

(四)承担市级以上专业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组织的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五)中注协和地方协会通过远程教育点播系统提供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六)在境外事务所实习;

(七)利用中注协或地方协会制作的继续教育培训光盘及其指定的教材自学。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应建立和实施对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培训工作出色的地方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事务所内部继续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价机制,对事务所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本制度要求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事务所给予必要的惩戒,以督促事务所恰当地履行继续教育培训职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机制,检查、评价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内容和效果。培训班实行结业考试制度,结业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培训学时,不发给结业证明,同时要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事务所。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应当建立本地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完整记录培训情况。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年度培训计划及年度总结、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建设、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培训机构的资质评估及履行职责、对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检查及考核等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地方协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办法由中注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即从起始年度的11日起至次年的1231止。每个考核周期接受的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职业道德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上一周期超过的学时数不得滚动到下一周期。

第三十二条  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按如下方法计算:上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全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下半年新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完成当年全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次年进入正常培训周期管理。

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45分钟为1个学时。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下列标准确认:

(一)有组织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按照实际培训时间确认;

(二)参加中注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业务质量检查,每日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但每年最多只可确认15个学时;

(三)担当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一般可按其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的3倍折算为学时,但每年最多只可确认20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

(四)公开出版、发表的有关专业著作、专业论文和专业课题研究成果每千字可折算为1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但每年最多可确认为15个学时;

(五)在境外事务所实习,每月折算为8个有组织形式的学时,每年最多只可确认40个学时。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注协或地方协会认定。

参加各类社交活动、典礼、运动、宴会、结业式非正式集会等活动,虽与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也不计入学时。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应保留3年,并在地方协会检查或抽查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未按照本制度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所在地区地方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后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疾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三十七条 中注协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地方协会结合本地区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录入时间:2006-4-17 1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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