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2007]06号
关于举办审计业务活动法律适用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何正确界定这一责任,切实维护公众利益,是近年来一直困扰着会计行业、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的一个问题。
2007年6月4日前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明确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权利义务,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帮助广大注册会计师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这几部《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详细内容,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将与于近期举办审计业务活动法律适用研讨会,重点探讨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科学认定执业责任,进一步提高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和执业质量,强化风险意识,切实维护公众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讨内容
1、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制度在社会经济监督体系的地位及作用
2、新《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过程及其意义
3、新《司法解释》相比以前的司法解释有哪些特点或新发展
4、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界定的政策考量和分析基础
5、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审查和认定
6、认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7、会计师事务所侵权民事责任性质的定位
8、严格区分会计师事务所主观故意和过失的赔偿责任
9、关于“免责”和“减责”条款的适用
10、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对象、条件、资格,以及编入程序和名册确立
11、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和指定工作公正性的保证
12、管理人的更换申请、理由和更换程序
13、管理人报酬的若干问题的确定与处理
14、企业破产法施行,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15、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若干热点、难点问题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16、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滥诉”问题的防范
二、主讲专家(拟请)
王 闯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法学博士、司法解释起草人
杨征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司法解释起草人
三、研讨特点
本次研讨主题鲜明、内容翔实新颖、实用性强。主讲人将结合相关理论和立案实务阐述、典型案例分析,围绕立案实践中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提问答疑、互动交流,针对性强,学用兼容,重在实效。
四、参加对象
各地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各地会计师事务所的主管、注册会计师;各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时间和地点
2007年11月16日——11月19日 昆 明
六、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参加研讨班的代表每人交研讨费1680元。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参加学习的人员请认真填写报名注册表传真至会务组,我们收到报名注册表以后,将提前七天寄发报到通知,以便详细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
七、联系方式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电话:010-88190512
会务组咨询电话:010-68130068 传 真:010-68163601
联系人:黄军辉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
2007年9月
附件
关于举办审计业务活动法律适用研讨会回执表
经研究我单位派下列同志参加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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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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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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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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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预订 |
□双人标准间 □单人间
拟住日期:200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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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负责人签字:
2007年 月 日 |
备注:请详细填写以上内容并传真至承办单位,此表复制有效。
电话:010-68130068 传真:010-68163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