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费改税的理论依据 1.从本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资金与税收都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马克思论及社会总产品扣除原理时提到,社会总产品在实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第一,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分;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剩下的社会总产品在进行个人按劳分配之前,还得扣除以下项目: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而设立的基金。上述扣除中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以及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就是社会保障。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于剩余产品的价值,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与税收的性质相同。 2.从性质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也属于公共产品的价格。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公共产品是指区别于私人产品,用于满足社会公共消费需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的物品或劳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市场无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需要政府通过征税方式为公共产品筹集资金,因此,税收就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社会保障则是社会实施的保证劳动者在遇到风险的情况下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公共产品,应采用税收形式弥补成本。 3.从特征上分析,社会保障费与税收具有相同性。社会保障费的收缴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必须参加。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和其他保险也实行了社会统筹。从1998年开始,一部分地区改革了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由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征保费,这使我国具备了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征管力量。再加上这几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2006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1元,比上年增长14.4%,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2.7%,职工工资的快速增长使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丰厚的税源。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了“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同时老百姓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只有现在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将来才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福利,才能排除将来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所以老百姓更容易接受这种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社会保障税,这使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一定的群众基础。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多个国家中,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社会保障税制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都为我国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得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良好的可行性。 |